文昌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聯(lián)席會議辦公室
關于印發(fā)文昌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獎勵
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鎮(zhèn)人民政府,各農(nóng)場,市政府直屬各單位,企事業(yè)各單位,各人民團體,中央和省駐文昌各單位:
為落實鼓勵汽車消費政策,推進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經(jīng)市政府同意,現(xiàn)將《文昌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獎勵實施細則》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文昌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聯(lián)席會議辦公室
2020年11月3日
(此件主動公開)
文昌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獎勵實施細則
為引導鼓勵新能源汽車消費,按照《文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文昌市促消費八條措施的通知》(文府辦〔2020〕76號)關于“鼓勵汽車消費”的要求,對2020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購買新能源汽車的消費者給予財政資金綜合獎勵,現(xiàn)將有關政策實施的具體細則要求通知如下:
一、資金使用方向
重點圍繞新能源汽車購買使用環(huán)節(jié)進行綜合獎勵,切實降低新能源汽車使用成本,營造全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良好氛圍。
二、資金獎勵對象
資金獎勵對象為在我省注冊登記的汽車銷售企業(yè)購買新能源汽車新車,并在我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上牌的機動車所有人(個人和非個人用戶,下同),其車型納入國家工信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新能源汽車主要包括純電動汽車[注:根據(jù)國家財政部、工業(yè)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發(fā)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20〕86號)的要求,純電動乘用車純電續(xù)航里程需達到300公里(含300公里)以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增程式),車輛必須為初次登記車輛,并注冊登記取得新能源汽車專用號牌。
購買及初次登記新能源汽車的日期均須在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
三、資金獎勵標準
獎勵標準為1萬元/輛,享受省級財政獎勵1萬元的機動車所有人如符合第二條規(guī)定條件,可再享受文昌市財政的配套獎勵。本次獎勵總額限800輛,其中非文昌戶口限額300輛。具體按照獎勵對象材料申報新能源汽車上牌的辦結時間先后排序(以市公安交警部門出具的清單為準)。
四、資金申報方式和申報材料
符合資金申報要求的新能源汽車所有人按照自愿申報的原則自行申報,集中申報時間為2021年1月15日至31日(法定節(jié)假日不辦理申報),未在規(guī)定時間申報的新能源汽車購車消費者,視為放棄獎勵,逾期不再受理申請。
具體申報方式和申報材料為:申請人在我省注冊登記的汽車銷售企業(yè)購買新能源汽車新車,并到文昌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辦理瓊C牌照后,憑個人(單位)身份信息證明、車輛購銷合同和銷售發(fā)票、新能源汽車行駛證、車輛登記證書等相關材料(申請材料請按順序排列,并裝訂成冊,一式3份,見附件),自行到文昌市科學技術工業(yè)信息化局(以下簡稱市科工信局)提交申請材料(請攜帶身份證或企業(yè)/單位證照、車輛購銷合同和銷售發(fā)票、新能源汽車行駛證、車輛登記證書等原件進行查驗)辦理申報(地址:文昌市清瀾開發(fā)區(qū)市政府辦公大院西樓416室,聯(lián)系人:傅剛,聯(lián)系電話,63222308)。
五、資金安排、申報、審核及撥付
市財政局將本次獎勵資金列入年度預算,并及時安排給市科工信局。
市科工信局于2021年2月1日至2月10日對受理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將通過審核的申請人、車輛數(shù)據(jù)等信息在市政府網(wǎng)站公示15日無異議后,于2021年3月底前將1萬元市綜合獎勵資金撥付至申請人提供的銀行賬號。
市交警大隊于2021年1月31日前,向市科工信局提供相關的新能源汽車上牌辦結時間的清單。
六、有關要求
(一)申請新能源汽車市級獎勵資金的機動車所有人,須對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作出承諾。對提供虛假信息騙取財政獎勵資金的,將取消其獲得獎勵資格追繳獎勵資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二)本次獲得市級財政獎勵資金的機動車所有人自領取財政獎勵資金之日起2年內(nèi)不得轉(zhuǎn)讓過戶其名下的新能源汽車,違者將取消其獲得獎勵資格追繳獎勵資金。
(三)各鎮(zhèn)(場)、市直各單位要高度重視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加大促進新能源汽車消費政策的宣傳力度,積極支持配合市科工信局和市財政局完成落實促進新能源汽車消費政策相關工作,確保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順利進行。
文昌市科學技術工業(yè)信息化局